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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赔300万涉嫌诈骗引发争议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6-18 23:26:3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女子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赔300万涉嫌诈骗引发争议


  是合理利用规则还是骗保?


  从2015年至今,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真可谓“航班延误,发家致富”。然而,这笔“财富”却是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之后利用飞机延误骗取理赔金获取的。南京市公安局9日发布消息称,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利用延误险薅羊毛并非新事,不过凭借一己之力薅到300多万元的理赔金则不常见。李某是否构成诈骗和保险诈骗?这一问题成为争议核心。颇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误险之际呈现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条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进一步走向谜团。法律人士在李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此类案件是否需要动用刑事手段上还是存在较大争议。


  认为“无罪”方说


  类似“知假买假”


  “李某薅航班延误险羊毛的行为,只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航空公司规定,我认为就是无罪的。”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与“知假买假”行为类似。行为人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的规定获取利益,其前提是商家存在卖假情形。这两种行为其实是在“钻空子”。我认为这种“空子”是可以钻的,正说明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需要完善。加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论薅航班延误险羊毛和“知假买假”是否触犯未来的法律,当下均不构成犯罪。


  胡光伟补充说:“但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行为,是否违法甚至犯罪,则需要另外根据具体情况讨论。”案件争议属民事争议“李某等人利用购买机票并投保航班延误险,在航班延误时向保险公司理赔,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于李某与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的双方约定。”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本就是为了在飞机延误时获得或追求保险利益。这里面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保险公司也是基于保险合同给付理赔金,并非陷入错误的认识。“从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来看,虽然均是真实交易,但对于被借用的人来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到合同效力。这些争议本身是属于民事争议,应适用民事法律进行处理。”王英占表示。


  重点是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邓学平也于10日发表《购买航班延误险理赔被抓?这可能真不涉及犯罪》一文,抛出无罪论。


  邓学平认为,警方的逻辑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支付了足额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合法,那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邓学平也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认为“诈骗”方说


  非法占有理赔金的主观故意明显


  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行为是合理利用了规则,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但也有网友认为李某确实是在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北京律师周兆成认为,就目前所获信息,李某该行为虽不符合保险诈骗罪规定的5种骗保行为,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公司延误险理赔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罪标准流程行为,即虚构自己及其亲人要乘坐飞机的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使保险公司以为李某存在真实乘机延误的错误认识,该认识错误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遭受损失。


  周兆成认为,保险理赔的目的在于弥补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飞机延误险仅几十元,而理赔金则为400元到2000元不等,有的高达7000多元,李某多次通过此种方法取得巨额保险理赔金。本案虽存在特殊之处:即航空公司确实存在延误,李某也实际投保,表面上看属于“钻漏洞”,但李某在没有乘机需求、实际没有损失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了骗保行为,非法占有理赔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认为“要视情况具体分析”方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由于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有限,李某是否涉嫌诈骗,要区分情况来看:一,如果李某用自己身份或经他人同意后用他人的身份购票、买保险并索赔,那么当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二,如果李某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身份购票,却以自己名义购买保险并索赔,则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三,如果李某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身份购票、买保险并索赔,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曾文科说,“网上认为李某是合理利用规则或充其量属于投机倒把的观点,我觉得可能是把案件设想为了上述第一种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第二或第三种情况,且达到了追诉标准,我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要根据具体行为分析,关键还在于此行为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还要取决于其投保延误险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其在理赔过程中是否提供了虚假的理赔材料。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只有实际乘坐了航班导致延误的才能进行理赔,而李某提供了虚假理赔材料,则有可能构成保险诈骗。


  动用刑罚是否合适?


  应从其他层面进行规制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宇鹏认为,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女子和航空公司对赌。这种行为本应从频繁购票退票这个层面来对购票人进行限制,不适合采取刑事手段来规制。


  “数额较大”则可发动刑罚


  曾文科说,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当其它手段,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能够解决纠纷时,就应当克制刑罚权的发动。保险诈骗罪和保险公司受到一般的民事欺诈相比,在数额上是有要求的,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但曾文科同时认为,“通过民事诉讼就能获得赔偿的,就可以不动用刑法”这样的说法不妥当。不能因为一个案件可以走民事程序,就当然地否定这是犯罪。


  谌江涛认为,如果李某与保险公司仅仅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那肯定是不妥的,但是如果李某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就没有什么不妥,关键还是在于李某的行为性质是否涉嫌犯罪。


  ■知识卡片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简称“骗保”,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详细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相关案例


  北京宣判类似案件被告以诈骗罪获刑


  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显示,去年已有类似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宣判,嫌疑人以诈骗罪获刑。


  据北京法院网站(2019)京0101刑初951号裁判文书,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骗取227200元。其中,孙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永冬骗取224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牛永冬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孙典隆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本报全媒体记者周靖综合华西都市报、华商报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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