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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支持起诉”双向发力——威远县法检联动护佑民生协作机制周年记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6-03-27 10:09:14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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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仪式现场


  民生无小事,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自2025年4月以来,威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务实协作,探索出“依法审理+支持起诉”护佑民生新模式,签订了《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办理与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工作办法(试行)》,为落实“两高”《指导意见》做了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


  现在,这项协作机制建立快要一周年了,


  他们落实得怎么样?


  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成效如何?


  联动调查:精准助力村民集体维权


  “周法官,干了活路一直拿不到钱!微信、电话多次联系对方,不是推诿扯皮就是不打照面,这段时间还玩‘消失’,难不成我们的辛苦钱真的会打水漂么?”


  2025年初,一个普通的工作日,镇西法庭一上班就接待了19名前来解“薪”愁的村民。


  2023年,卢某某在威远县镇西镇临江寺村承包土地种植中药材及粮油作物,其间雇请了19名村民从事除草、种植等农活。项目结束后,卢某某却无故拖欠劳务报酬。经多方督促,对劳务费金额始终未予确认,并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劳务费。而村民们手里没合同、没欠条,只有自制的一份工资表,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欠缺、初步证据严重不足,让他们的维权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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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村民们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书


  不过,维权这件在村民们看来举步维艰的事,却符合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条件。根据协作机制:“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且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镇西法庭受理后迅速启动机制,为案件妥善办理按下“加速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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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检干警来到卢某某家中调查取证


  法检干警联合行动,与19名村民逐一核对工资金额,指导签订规范、准确的起诉状和支持起诉申请书,一同奔赴乐山市夹江县卢某某家中调查取证,联合展开庭审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某支付拖欠19名村民劳务费用4.4万元。因卢某某身患疾病、经济困难,只能部分履行。考虑到案涉村民年龄较大、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最终法院不仅依法全部免除了诉讼费,还通过引导申请司法救助补齐了尚未兑付的劳务费用。


  2026年2月,威远县法检两院以同样方式高效化解了镇西镇团标村11名村民欠薪纠纷,并在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欠薪一一送到11名村民手中,为他们送去新春的“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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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名村民经调解在春节前领到了劳务费


  联动调解:8起劳务纠纷一朝化解


  2023年,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受被告吴某雇请到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并于2023年年底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然而欠下的劳务费截至2024年年底仍未支付。


  2025年1月,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劳务费并结算,被告吴某向8名原告分别出具《欠条》,但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吴某仍未支付。2025年2月,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遂向威远县人民法院镇西法庭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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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现场


  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薪”愁难题,主要还是法律知识匮乏导致诉讼能力较弱,被告吴某之所以拖欠劳务费用也有自己现实的无奈,案件既符合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条件,也具备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


  根据协作机制:“县法院、县检察院可以共同参与庭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有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法官现场指导原告填写支持起诉申请书并向县检察院通报案件信息,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审查提供劳务方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开庭当日,法官与县检察院干警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开展审前调解,再次核实事实情况,积极释法明理,解读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吴某拖欠劳务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欠劳务费和金额都属实,虽然我也有难处,但拖欠劳务费确实不应该,看可不可以分期支付?”面对完整证据链呈现出的案件事实,经过多轮耐心劝说,被告吴某也认识到自身错误。


  最终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当庭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某确认所欠原告唐某某、杨某某等8人劳务费用共计22.3万元,于2025年2月底前支付25%,剩余75%于2025年5月15日前付清。通过后期法官的跟踪督促和回访,该案已如约履行完毕。


  联动审理:德法兼济维护老幼权益


  依法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也是威远县法检两院推动建立协作机制的应有之义。


  张某的妻子早亡,独自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如今其罹患急性脑梗死、痛风等多种疾病,已丧失自理能力,言语表达受限。小女儿将张某送至威远某康养中心养老治疗,而张某除每月几十元农保外,无其他存款、房产或收入,自身难以负担康养费用及后续医疗等开支。大女儿远嫁外省,因各种矛盾,一直未支付老人赡养费用。小女儿承受巨大压力,已无力独自承担赡养费用。张某无奈,起诉至法庭。


  法院干警在康养中心指导张某签订法律文书


  初步梳理案情,法官发现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张某大女儿具备赡养能力却未实际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小女儿有心赡养却无力独自承担义务。这起并不复杂却有其特殊性的案件,不仅关乎这位年迈父亲是否能老有所养,也将牵动万千家庭的敏感神经。


  根据协作机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检察院可以参加支持起诉庭审活动:(一)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县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


  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法官与检察官在庭审中向被告严肃指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照顾好自己的父亲,作为女儿我真的很惭愧……”。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大女儿表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在养老机构的相关费用由两个女儿各承担一半。


  与守护“老有所养”同频共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幼有所育”也是协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小花(化名)是一名留守农村的未成年人,母亲又属于精神残疾人员,父亲具备抚养能力却在外务工。父亲和母亲因监护权、离婚等问题多次诉诸法律,经法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后,因父亲在外务工不愿履行抚养义务抚养子女,外公在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后,以无因管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偿付抚养费用。


  法官与检察官在庭审中向被告严肃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亲务必高度重视,并积极支付相应费用,对子女给予关心和爱护!”


  “是我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作为父亲我真的很惭愧……,此后我会自觉履行好对小花的抚养义务。”当被告受到法庭教育并自责懊悔时,作为原告的外公作出了谅解,自愿撤回了起诉。法官在后续回访中发现,这名父亲虽然过得艰苦,但一直都在努力承担起自己的义务。


  毋庸置疑,在村民维权、欠薪治理、保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等领域,正是有了威远县法检两院的“双向奔赴”,不仅铺就了协作解纷的“高速路”,更搭建起司法为民的“连心桥”。(威远县人民法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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