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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中院首次运用“版权AI智审”系统审结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5-10-11 23:07:07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自今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范围推广“版权 AI 智审”应用以来,内江中院积极探索,努力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近日,内江中院在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首次运用“版权AI智审”系统辅助办案,对争议的美术作品进行查重并确定权利人,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上诉主张,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文搏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取得“邦尼熊(BeniBear)航天系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完成日期为2003年1月22日。文博公司授权本案原告广州某文化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相应著作权,某文化公司认为被告汕头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唇膏盒上小熊图案侵犯“邦尼熊(BeniBear)航天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件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版权AI智审”系统,对案涉“邦尼熊”航天系列美术作品进行查重对比并明确权利人,查重报告显示该作品权利人为广州某文博公司。查重到疑似重复的图片发表时间均晚于文博公司在相关网站首次发布案涉“邦尼熊”航天系列美术作品的时间。经质证,广州某文化公司对该查重报告无异议。

  

  内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某文化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信时间戳并结合“版权AI智审”系统查重报告,能够证实广州某文博公司系案涉“邦尼熊”航天系列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作品发表时间早于本案对被诉侵权作品的取证时间。经广州某文博公司授权,广州某文化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相应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比对,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除部分细节以外,整体形象高度近似,应当认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发行权和复制权,内江中院终审判决汕头市某实业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州某文化公司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综合考虑汕头市某实业公司作为生产厂商、处于侵权链条最上游的客观事实及其他案件情况,对广州某文化公司主张的3万元赔偿款项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版权AI智审”应用不仅提升了法院对著作权审判事实查明认定的准确度和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办理效率,也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下一步,内江法院将持续加大对包括“版权AI智审”在内的信息化手段应用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为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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