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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安全零容忍 火锅店炼“老油”获刑赔偿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5-09-24 11:31:07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违规炼制“老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理释放出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


  为谋私利,火锅店暗炼“老油”供顾客食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其经营火锅店内,公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规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残渣,并从中提取油料。汪某将提取的油料经熬制加工成所谓的“老油”后,又将该“老油”再次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供后续到店消费的顾客食用。


  经查实,在此短短20天期间,汪某累计销售含有“老油”的火锅锅底99份,销售金额达2800余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汪某用于加工“老油”的废弃油25kg。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店铺自制的火锅底油中检出多种有毒有害成分。上述将“老油”违规用于食品加工的行为,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风险。


  裁判结果: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刑事民事责任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老油”并添加到火锅底料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汪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考虑到汪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汪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汪某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废弃油共计25kg予以没收;责令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八千四百元。


  典型意义:


  严守安全红线,多方合力筑防护网


  火锅“老油”实质上是餐厨废弃油脂,其中含有细菌、重金属及多种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将严重损害人体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类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公然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餐饮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


  内江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惩治失信违法行为,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制售或在食品中掺入“地沟油”“回收油”的行为属于违背《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与鼓励的诚实守信原则的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内江法院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作出禁业限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卫生是不容任何人挑战的“红线”“底线”,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诚信守法经营。


  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在外出就餐时注意观察食品卫生状况,如发现餐饮企业存在违规使用“老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勇敢揭发举报违法线索。只有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司法机关严惩犯罪、行业自律规范、公众积极参与,多方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构筑起坚不可摧的“舌尖安全防护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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