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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法院发布三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5-08-21 10:21:39 】 【 来源:内江日报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今年全国生态日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近年来,内江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效能,筑牢沱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护航绿色发展。日前,内江市两级法院联合发布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内江经开区靖民镇长江流域,使用6根鱼竿进行捕鱼,共捕获一条长20cm、宽6cm的鲫鱼,两条长20cm、宽5cm的白条鱼。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沱江某处垂钓使用的多钩钓具是相关文件和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钓)具。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捕鱼的河流流域系禁渔区,进行捕鱼的时间系禁渔期。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其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非法捕捞行为,尤其是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会破坏渔业资源再生能力,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本案被告人因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数量少、价值小、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处1000元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起到良好的教育、示警效果。兴趣爱好、生产经营均不能越过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任何“竭泽而渔”的掠夺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杨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邹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已判决)非法采挖价值为1512444元的矿石11745.9立方米,出售牟利。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矿石属于细-中粒岩屑长石砂岩和泥质细粒长石石英砂岩。杨某某通过非法采矿共获利9万元。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发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10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自然资源和战略储备,其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许可制度。非法采矿行为通过逃避国家监管,无序开采、掠夺开发,造成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非法采矿往往还伴随着对山体、植被、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甚至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同时综合全案情况,根据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和人民法院全力保护矿产资源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例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刘某某将流转的土地开发用于养鱼项目,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水泥硬化堤坝。经调查,刘某某违法破坏耕地20.0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破坏18.7亩)。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20.0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7亩)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本案被告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蓄水养鱼,导致耕地损毁,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案通过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面积耕地“严重毁坏”的行为进行严惩,揭穿“合法外衣”下耕地“乱用”现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修复耕地,种植水稻,符合复耕一季粮油作物的要求,既是被告人自愿履行其修复受损农用耕地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是法律实现教育效果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不仅向社会传递了“耕地有价、失责必究”的强烈信号,也通过“刑罚+修复”的裁判模式传递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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