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合同,罚!内江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内江通报一起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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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5年2月26日,内江市市中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内江市市中区门市部招徕26名游客参加主社组织的2月24日“北京天津双飞6日游”。经调查核实,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在明知游客熊某某未取得同行其他游客明确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仅与熊某某一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28日,内江市市中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旅游需求日益旺盛。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国家文旅部已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旅游合同范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旅游合同是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请务必重视。
重要提示
1.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参团前请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受“低价诱导”影响而忽略签约。
2.规范代签手续:若委托他人代签合同,代签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合同无效。旅行社应严格审核代签手续,不得为图省事而违规操作。
3.重点审核条款:特别关注行程变更、退费规则、意外责任等关键条款,对表述模糊的内容应要求旅行社予以明确说明。
4.保留维权证据:建议妥善保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如遇权益受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维权。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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