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工伤认定被法院撤销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9-24 17:05:20 】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抄近路,下班步行回家走高速公路被机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认定一审被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事实错误,驳回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9日傍晚,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为避免绕行,便像往常一样就近走上了G5001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此时,一辆小汽车撞上了周某,造成周某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同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后,周某向江津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其打工所在的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调查后,江津区人社局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服,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周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编辑:郑婷婷

内江长安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电话:(0832)2274136 |

蜀ICP备18021300号 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90号 邮编:641100

蜀ICP备18021300号-1 内江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