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内江百年大事记
1988年7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指出,从当年起,凡新投产的乡镇企业,从有销售收入之日起试产一年,试产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乡镇企业荣获国优、部(省)优、市优的产品,从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在企业应征所得税中分别再减征20%、10%和5%,以鼓励企业争创名优产品。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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